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管理,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和《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设立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临邑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麻醉枪、博主枪、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猎套、猎夹、毒药、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掷利器、诱捕、仿声、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陷阱、挖洞、网捕、笼捕、犬捕、鹰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和山东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野生动物”)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疾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需要猎捕的,应依法审批。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通告期限。本通告有效期5年,自2026年5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9日止。
临邑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9日
鲁公网安备37142402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