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字〔2024〕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为做好全省今后一个时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加快健全完善村庄保洁长效管护机制,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优化改善,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舒适度,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坚持农民主体,实用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立健全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到2027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容村貌干净整洁有序,农民群众对农村人居环境满意度显著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更加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更加科学;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改厕后续管护服务更加高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二、全面美化提升村容村貌
(一)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常态组织村庄保洁,深化拓展“三清一改”内容,对房前屋后、街头巷尾、田间路边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进行重点清理,引导秸秆、柴草等有序堆放;对农村河道、坑塘、沟渠以及村庄周边沿河区域内杂物等进行及时清理;规范农户畜禽养殖行为,及时清理畜禽粪污,推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养殖粪污直排、随意堆放等现象。加大农村卫生环境知识普及,培养农民群众良好卫生习惯。(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广村庄美化绿化。以乡村道路、村庄周边、村内街道、公共场所为重点,开展环村林、护路林、农田防护林建设,开展农村“四旁”植树,增加乡村绿量。分类有序推进村庄残垣断壁、废弃畜禽圈舍、破旧棚屋等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规范空间秩序。推广村庄“微改造、精提升”,利用房前屋后闲置地,通过就地取材、变废为宝等方式,建设小菜园、小果园、小苗圃园、小花园、小公园等“五小园”。(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负责)
(三)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积极稳妥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暂不编制村庄规划的,通过县(市)或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村庄规划管理通则,基本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强化乡村风貌指引,立足实际,加强对村庄的历史文化保护和特色风貌塑造,体现地域特色、农村特点和乡土味道。全面建立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鼓励乡村设计师下乡、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进村指导,构建乡村设计技术服务体系,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四)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强化“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管理,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管护长效机制。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有序推动设施设备提档升级,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处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9%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负责)
(五)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鼓励经济基础较好、群众接受程度高的地方推行简便易行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支持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合作融合,推进农药肥料等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六)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模式,分阶段确定治理标准及技术工艺,不搞“一刀切”。距离城镇较近且具备条件的村庄,优先纳入城镇污水管网;人口比较集中的村庄,优先采用相对集中式或集中式处理模式;常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村庄,优先选择简易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方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落实《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开展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逐步将不同时期、不同主体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纳入统一运维范围。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对运行不正常的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分类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管护。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及时将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纳入监管清单,有序开展治理。加强已治理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管护,落实水体巡查和保洁制度,防止返黑返臭。(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负责)
五、深入开展农村厕所革命
(九)巩固提升农村改厕成果。开展农村改厕提升行动,聚焦改厕模式不合理、改厕质量不达标、后续管护未跟上等问题,强化问题摸排,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根据地方财力、群众意愿等实事求是抓好问题整改,避免简单推倒重来或以拆代改。稳步推进新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引导农户按标准改厕。加强农村供水、改厕、污水治理等统筹和有效衔接,破解农村改厕“上下水”难等问题,不断提高改厕质量和实效。加快村卫生室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农村改厕后续管护机制。鼓励引入市场主体组建专业化服务队伍,整县制打包规范开展粪污收集、转运、资源化利用等后续管护服务。搭建农村改厕管护社会化服务平台,开展厕所维修、粪污清掏等便民服务,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厕具坏了有人修,粪污满了及时抽”。加强农村公厕日常管护,将农村公厕纳入村庄保洁范围。(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负责)
(十一)强化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农牧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为主线,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模式。探索厕所粪污与畜禽粪污统筹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开展厕所粪污收集利用。总结推广一批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典型经验模式,加强宣传引导,扩大示范效应。(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健全村庄保洁长效机制
(十二)健全村庄保洁管护机制。压实地方政府和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划定管护网格、配备管护人员、细化管护标准、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第三方服务主体职责边界、工作内容,优化考核办法,提高市场化保洁服务水平。利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做好村庄保洁及街巷、管网等公共设施管护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增强主人翁意识。推行“积分制”“信用+”等模式,建立农民维护和参与环境保洁激励机制。完善村规民约,明确村民维护村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坚持村内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管,将“门前三包”责任制纳入村规民约,发动村民自觉维护房前屋后卫生秩序。通过志愿者服务、美丽庭院建设等形式,引导群众形成美德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完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机制,用好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法探索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农村人居环境管护运行经费保障制度。创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融资模式,吸引带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动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大力支持、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强化政策集成,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纳入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和美乡村等,统筹规划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适用技术研发推广。鼓励高校、科研单位、企业围绕人居环境整治模式化、厕所改造实用化、垃圾处理减量化、污水治理资源化、协同处理一体化、评价体系规范化等多个方面,加快节能节水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等新装备研发,开展适用技术集成示范,编制标准规范和推广模式,形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综合解决方案。推进绿色建材下乡,提高乡村建设水平和标准档次。(省科技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工作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组织领导、投入保障、管理监督等责任,共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监督指导。根据村庄类型,立足实际,做好分类指导。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指导,压紧压实责任。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督导机制,优化督导检查方式,避免分头督导、重复督导,努力减轻基层负担。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一切从群众需求出发,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八)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好经验好做法,大力推介和美乡村建设成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的良好氛围。(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