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市监罚催〔2025〕HY1号
临邑县名旭玻璃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9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临邑市监处罚〔2024〕26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 20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20000元,合计共4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海彬 联系电话:0534-7917159
联系地址:临邑县城区永兴大街269号恒源大厦
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鲁公网安备37142402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