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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来源:山东省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5-02-2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机构职责

3 信息报告

3.1 信息报告程序

3.2 地震现场通讯、联络、报告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4.2 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响应措施

4.4 应急响应终止

5 地震灾害后期的医疗卫生工作

5.1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

5.2 灾区的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决策系统

6.2 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6.3 紧急医学救援能力

6.4 物资储备

7 附则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修订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附录1: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组织体系

附录2: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分级响应

附录3: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措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依法、科学、高效、规范开展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提高我省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对地震灾害的反应速度和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护灾区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地震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卫生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引发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引发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以及核辐射等其他突发事件时,按照我委印发的相关预案执行。

其他地质灾害危及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卫生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以抢救生命和保护健康为第一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伤亡率及致残率,同时尽力减少财产损失和其他社会危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的要求,做好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1.4.3 居安思危,充分准备。高度重视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做到常抓不懈。建立完善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技术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做到快速应对,依法、高效、规范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1.4.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卫生应急工作职责,定期通过培训、演练进一步检验和修正应急预案。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要将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作为本部门和系统内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做到定期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1.4.5 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卫生应急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责任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要与应急、地震、公安、交通、工信、气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建立协作机制,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1.4.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的科研工作,为卫生应急工作提供科技保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指挥人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志愿者的素质和能力。大力普及地震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众科学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组织体系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家咨询组以及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队伍等。

2.1.1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健康委设立的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2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态情况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内设机构牵头做好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作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2.1.3 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地震现场设立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由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委派。

2.1.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及急救站、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医疗救治专业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地震灾害卫生应急任务。

2.1.5 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咨询组。

2.1.6 卫生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参加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2 机构职责

地震灾害发生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内的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结合灾情特点,制定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预防控制方案;做好卫生应急工作的应急物资储备和其他保障工作;向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的建议等。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是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派出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地震灾害现场的卫生应急等工作。

医疗机构负责地震灾害受伤人员的收治入院、系统诊疗、心理健康服务、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并负责相关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调查与处置,重点人群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与消毒,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垃圾无害化处理以及卫生宣教,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等监督工作,协助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等工作。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准备、现场处置、医疗资源需求等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对应急响应的启动、分级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卫生应急队伍承担地震灾害受伤人员的检伤分类、现场救治、医疗后送、心理干预、并负责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

3 信息报告

3.1 信息报告程序

地震发生后,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同时,应迅速收集和掌握相关信息,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及时报告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卫生健康(疾控)系统损失情况及医疗卫生资源需求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相关灾情信息,对伤情、病情、疫情及其他卫生健康相关灾情进行研判,并及时对救援效果进行评估。

3.2 地震现场通讯、联络、报告方式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线路,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必要时应配备海事卫星电话,以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相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分级规定和标准将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地震造成30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紧急安置10万人及以上,或者地震烈度Ⅸ级及以上。

4.1.2 重大地震灾害

地震造成50人及以上至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及以上至10万人以下,或者地震烈度Ⅶ级至Ⅷ级。

4.1.3 较大地震灾害

地震造成10人及以上至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或者地震烈度Ⅵ级。

4.1.4 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

4.2 应急响应分级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采取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地震灾害的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卫生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卫生应急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灾区所在设区的市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并提供支援。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根据灾区设区的市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请求进行指导并实施支援。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启动卫生应急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设区的市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进行指导并实施支援。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启动卫生应急Ⅱ级响应;由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向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报告有关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卫生应急Ⅰ级响应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统一部署,调动全省一切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报告有关情况。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医疗救治

地震灾害的现场医疗救治应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以最快速度进入灾区后,在现场抢险救援人员支持帮助下,首先搜寻、集中伤员,然后检伤分类,先重后轻,现场抢救,及时后送。

1)检伤分类

选派有经验的医护人员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4种颜色的标识牌,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以便后续采取相应的措施。

2)现场救治

采取先救命、再治伤的救治原则,对呼吸道梗阻和窒息、心脏骤停等危及生命的危重症伤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其他伤员采取快速、有效、分类救治的原则。

3)医疗后送

对轻症伤员和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病情稳定的重伤员,要及时分散转移到安全的医疗机构进行正规系统治疗。必要时成立医疗后送指挥组,全面负责伤员的医疗后送,并设立中转医疗所,指定护送医疗队,通过汽车、火车、飞机、舟船等交通工具对伤员进行转运。

4)集中收治

如地震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如伤病人员的数量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分流救治,可根据情况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省)进行合理分流。

所有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做好救治伤病员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5)个人防护。地震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地震灾害的卫生应急各项工作。

4.3.2 卫生防疫

1)加强饮用水卫生措施

地震发生后,要选择临时性供水水源并加以防护,避免临时水源的污染。要做好饮用水消毒工作。另外,在地震灾区,要强化对临时供水设施开展卫生监督,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

2)加强环境卫生措施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建设、生活垃圾集中清除、简易厕所的修建和粪便的收集处理、尸体的终末处理等卫生工作。对受损房屋和公共场所要及时做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消灭蚊蝇鼠害,做好环境卫生各项工作。

3)传染病防控

做好生物媒介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源。加强传染病感染者的隔离、治疗,强化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点(疫区)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及时开展预防性服药、应急接种等工作。

4.3.3 健康教育

组织编印健康科普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大众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终端等)以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常见多发疾病处理等知识,大力提高灾区群众的健康素养。

4.3.4 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传染病疫情的监测与报告,要尽早恢复和重建监测报告网络,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加强疫情报告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4.3.5 医疗机构功能恢复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限度地恢复自身医疗卫生设施和功能。对因水、电、油、气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能源供应。

4.3.6 心理干预

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伤病员、受灾群众和参加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其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4 应急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任务结束后,震区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平稳,经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地震灾害所引发的健康隐患基本消除,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批准,可宣布终止卫生应急响应,转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等常规工作阶段。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归纳经验教训,对现有预案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5 地震灾害后期的医疗卫生工作

5.1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

5.1.1 派往灾区的卫生应急队伍完成任务后,在撤离前应与灾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交接,确保灾区医疗卫生工作的延续性。

5.1.2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运转。

5.2 灾区的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灾区的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与健康相关的灾害后果评价,继续做好卫生防病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2.1 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体系。要尽快恢复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继续加强灾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2.2 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积极组织人员,整治临时居住区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运垃圾污物,做好人畜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消灭蚊、蝇孳生地,开展居住地及其周围的灭鼠工作,努力减少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因素。

5.2.3 加强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尽快恢复和重建饮用水供应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检测水质,保障供水安全。

5.2.4 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非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灾区的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发现传染病感染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播散。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返回人员的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工作。

5.2.5 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尽快恢复和重建免疫规划设施和冷链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接种工作,筑牢人群免疫屏障。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免疫规划的常规接种,尤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查漏补种,保护易感人群、消除免疫空白,防止免疫规划所针对的疾病暴发、流行。

5.2.6 深入开展卫生防疫防病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6 应急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能力建设,完善队伍装备,做好物资储备,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地震灾害卫生应急任务的顺利完成。

6.1 指挥决策系统

省、市、县三级要建立健全卫生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加强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与政府应急指挥平台、相关部门指挥系统、120急救调度指挥系统等的信息共享,快速、准确掌握、调度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做到科学决策、合理调配。

6.2 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卫生应急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联络畅通。

6.3 紧急医学救援能力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要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预案体系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6.4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要及时提出地震灾害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储备物资能够满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求。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各自承建的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交通、通讯工具,医疗救护和个人防护装备,做好紧急响应时的物资准备。

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加强血液储备,建立健全应急流动储血库,完善血液应急调配机制,重点加强稀有血型资源的动态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应。

7 附则

7.1 预案演练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形式多样的预案演练,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若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2 预案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定期进行论证,根据演练和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录

附录1: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组织体系

附录2: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分级响应

附录3: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