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8月1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2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4-4237578
电子邮箱:lyxhjbhjhpk@dz.shandong.cn
通讯地址:临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四楼402室
邮 编:2515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湘临临邑临南50MW风力发电项目配套220kV送出工程
|
站址:临邑县冯屯村东南侧400m处
输电线路路径:临邑县兴隆镇境内。
|
临邑县湘临新能源有限公司
|
山东百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临邑县湘临新能源有限公司湘临临邑临南50MW风力发电项目配套220kV送出工程投资3628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站址:临邑县冯屯村东南侧400m处,输电线路路径:临邑县兴隆镇境内。
|
1、运营期噪声环境影响
选用噪音低、震动小的设备,站内通过合理布局,利用建筑物、防火墙等的阻隔及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2、运营期废水环境影响
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3、运营期固废环境影响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确保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检修时产生的废机油、变压器废油及废旧蓄电池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确保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标准。
4、运营期废气环境影响
餐厅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通过排气筒排出(排气筒的朝向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排气筒的高度高于所在或所附建筑物顶1.5m),确保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小型规模要求。
5、运营期电磁环境影响
采取合理布局、户外GIS布置等措施,确保电磁环境影响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工频电场强度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
| 2
|
年产8000立方米保温管项目
|
临邑县孟寺工业园黄海保温材料公司院内
|
临邑黄海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德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
临邑黄海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9万元,在临邑县孟寺工业园黄海保温材料公司院内建设年产8000立方米保温管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后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
1、运营期噪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车间布局、采用基础减振并加强设备维护管理,再经建筑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要求。
2、运营期废水环境影响
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运营期固废环境影响
下脚料、除尘器收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确保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确保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标准。
4、运营期废气环境影响
铺棉工序产生颗粒物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烘干定型工序产生VOCs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烘干定型工序加热热源使用天然气,燃烧废气SO2、烟尘、NOX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确保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标准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II时段标准要求。
加强管理及设备维护保养,采取车间加强通风等措施,确保未被收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
鲁公网安备37142402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