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
【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政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5 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鲁公网安备37142402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