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政策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九条)
2.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3.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4.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5.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7.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
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
9.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三条)
1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四条)
11.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
12.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
13.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九条)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
1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17.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三十条)
18.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及时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员数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三十二条)
19.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一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三十五条)
20.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
21.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22.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23.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24.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25.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26.发挥各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各区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建立各区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岗位信息共享渠道,用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网、中国开发区网等平台,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国公开发布。定期统计并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享区内退役军人就业数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
27.建立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对在部队有专长、地方有需要、本人有意愿的退役军人,主动对接用人单位实行“直通车”式就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兼职工作人员;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开展选调生等工作,注重招录、选调有服役经历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拓宽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人民警察的渠道。《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26号)
28.按照因岗选人、按需开发原则,以市、县(市、区)为主体,统筹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因单位原因未就业或下岗失业退役士兵,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经县级退役军人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分批安排上岗。《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26号)
29.建立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服务。《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26号)
30.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落实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确保“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31.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每年4月底前主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计划落实。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 设区市) 的岗位给退役士兵。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属地提供的岗位数量。《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32.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33.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34.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35.进一步加强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全部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其中,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他安排到国有企业的,除中央驻鲁企业外,安排到省属和设区的市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46号)
36.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报年度接收计划,经审核后按计划落实。各地要根据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数量,按照不低于一人一岗的比例,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岗位。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属地提供的岗位数量。《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46号)
37.允许选择灵活就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规定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46号)
38.及时安排上岗。接收单位应当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46号)
39.依法落实岗位待遇。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46号)
40.在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中、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有关职位招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专武干部招录时,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从我市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或退役后回原学校复学毕业后)2年内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定向招聘,具体办法按照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招聘数量按照不低于上年度退役大学生士兵总量的10%或当年事业单位综合类招聘岗位的10%确定。符合政府指令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不计入比例。本措施所称大学生,是指应征时已取得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在校生或已被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本措施适用于2020年及以后报名应征的大学生。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社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政府征兵办《关于做好大学生士兵优抚优待工作的六条措施》(德征〔2020〕1号)
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
1.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条)
2.就业帮扶人员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常住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已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1)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居民中女满 40 周岁、男满 50 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本文“女满 40 周岁、男满 50 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 人员”);农村居民中因政府征收耕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的“4050 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城镇家庭中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 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中的失业成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中“4050 人员”。指本市户籍“4050 人员”中离异、丧偶后未再婚,抚养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 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父亲或母亲。(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6)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残疾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7)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8)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根据最近1次失业登记日期计算满1年)的“4050 人员”。《关于做好就业扶持对象认定服务工作的通知》(德人社字〔2019〕150号)
3.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
4.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1号)
5.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8号)
6.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遇有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申请人承诺同意停发并在转入地不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1号)
7.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1)适用对象: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1395元/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2)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四种情形: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20〕78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德人社字〔2020〕105号)、关于印发德州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德人社字〔2020〕106号)
8.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1)适用对象。适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两类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2)执行时间和列支渠道。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3)标准和期限:参保缴费1年以下,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200元标准发放;参保缴费1年以上(含1年),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400元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发放期限最长为6个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2020年3月至政策出台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可申请补发。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4)其他。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不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遇有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申请人承诺同意停发并在转入地不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20〕78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德人社字〔2020〕105号)、关于印发德州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德人社字〔2020〕106号)
9.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1)适用对象。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规定适用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2)主要内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3)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前,按规定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20〕78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德人社字〔2020〕105号)、关于印发德州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德人社字〔2020〕106号)
10.阶段性实施临时生活补助政策:(1)适用对象。临时生活补助政策适用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2019年1月1日之后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2)执行时间和列支渠道。临时生活补助执行时间为2020年5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我市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3)标准和期限。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按月领取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4)其他。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在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临时生活补助,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不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对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应按规定对其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作为区分待遇条件。《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20〕78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德人社字〔2020〕105号)、关于印发德州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德人社字〔2020〕106号)
11.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1)政策内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限最长为6个月;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期限最长3个月。各统筹地区失业补助金标准和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期限按照当地2020年相关规定执行。2020年至2021年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期间,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跨年度重复申领。(2)保障范围。2021年8月1日之前申领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保障范围与2020年执行范围一致。2021年8月1日(含)之后保障范围调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在2021年。(3)未尽事宜。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8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1号)执行。(4)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德人社字〔2021〕112号)
12.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即时援助、“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机制,扩大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使用专项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提供帮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
13.本细则所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的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在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益性岗位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
14.公益性岗位面向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开发设置,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建立公益性岗位归集和储备制度。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归集或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专项用于安置经济危机、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特殊形势下出现的大规模就业困难人员。《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
15.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重点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适龄”“大龄”参照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划定。其中“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是指16周岁(含)以上,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上、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的失业人员。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一年内接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服务三次以上(服务记录应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可以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
16.实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范围动态调整机制,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 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在符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条件的前提下,依序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同一群体人员的安置顺序,依序按照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优先)、年龄(年龄大的优先)、登记失业时间(登记失业早的优先)三项因素确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
17. 公益性岗位聘用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形成制度化安排。 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直接聘用、委托第三方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对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列支,拨付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
18.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时间从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开始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待遇依照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
19.实行公益性岗位接续帮扶制度。对首次聘用到公益性岗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补贴期满后连续一年以上仍未能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有效记录为准),可再次按本细则聘用程序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含首次聘用)原则上不超过2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
20.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本辖区内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退出即终止聘用关系,并从终止聘用关系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各项补贴。有以下退出情形之一的,即时退出公益性岗位: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或有相关记录的;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各市规定的其它情况。《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
21. 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制度,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扶贫任务或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社区)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和需要帮扶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同一群体人员的安置顺序,依序按照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优先)、年龄(年龄大的优先)、登记失业时间(登记失业早的优先)三项因素确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
22.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并为安置人员在岗期间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指导村(社区)与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加强在岗人员管理,防止福利化倾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
23.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指省“11条”和省《指导意见》规定的,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退役士兵与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德州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德退役军人发〔2020〕17号)
24.符合申请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领取养老待遇的除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自动离岗或主动辞职后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不予支持。已办理自谋职业并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退役士兵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不予支持。《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德州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德退役军人发〔2020〕17号)
25. 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包括基础薪酬、考核奖励。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执行。薪酬待遇已经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倍的,可以继续执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所需承担的工资和单位负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大额医疗保险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个人缴纳部分在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的薪酬待遇中代扣代缴。委托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协议,需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由用人单位在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参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予以发放。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退休的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参照本办法执行。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可自愿加入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缴纳工会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因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为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正式在编职工,不执行物业补贴、冬季采暖补贴、精神文明奖及奖励等相关津补贴政策。《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德州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德退役军人发〔2020〕17号)
2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终止其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并取消待遇:(1)严重违法违纪的;(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3)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4)不遵守使用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个工作日的;(7)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8)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情形。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因上述原因被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解除劳动协议的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今后不得再享受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政策待遇。《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德州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德退役军人发〔2020〕17号)
退役军人创业政策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2.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3.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和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6.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条
7.减轻税费负担。退役士兵、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9号)
8.高质量建设一批县域返乡入乡创业园,完善财政、税费减免、金融保险、用地保障等扶持政策,吸引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
9.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10.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11.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适时研究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1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公布一批热衷于扶持退役军人创业的优质企业,在全省遴选创业意愿强烈但无技术、无项目的退役军人开展“一对一”扶持创业。退役军人免费接受教育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企业为退役军人免费提供创业资源和技术设备,通过授权加盟等方式开展市场营销,帮助退役军人成功创业。《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26号)
13.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专门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实训基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按规定给予创业孵化奖补。《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26号)
14.设立专项基金,利用基金收益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带动就业奖补、选树创业典型等工作,扶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26号)
15.在退役军人创业的初创期,提供资金、技术、场地等服务,帮助军创企业“启航”;在创业的成长期,提供产品换代、转型升级、社会融资等服务,为军创企业“引航”;在创业的成熟期,提供信贷担保、企业形象宣传等服务,推动军创企业“远航”。《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26号)
16.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各地要充分引导和促进成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并支持和保障其依法开展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26号)
17.山东省退役军人专项基金创业扶持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省创业,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
18.扶持内容。
18-1.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创业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商业银行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良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18-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
1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必须是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才能享受限额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业务范围不作限制。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2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政策
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2.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
3.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5.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6.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7.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1.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选择在安置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训机构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习(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四十七条)
5.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6.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7.根据部队和即将退役军人需要,开展前置性培训,组织“送政策、送培训进军营”活动。适应性培训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原则上接收报到一个月内开展培训。通过退役军人事务局长讲第一课、退役“老班长”介绍经验、心理辅导等方式,教育退役军人离军不离党、退伍不褪色。《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26号)
8.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按照“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原则,选择技术层次高、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的专业,按培训周期(3个月至2年)细化课程,明确内容、时间和价格(不超过现行技能培训经费保障标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企业新型学徒制,力争实现“入学即入职”。《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26号)
9.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开展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技能培训,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大力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企业新型学徒制,力争实现“入学即入职”,推进退役军人稳定就业、充分就业。《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德政办字〔2019〕6号)
10.对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简称贫困劳动力,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鲁人社字〔2020〕55号)
11.持续推进以工代训支持企业以训稳岗。对2021年1月至12月,我市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就业(新吸纳时间以本年度首次在本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为准)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吸纳就业人员中按月正常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21〕14号文件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33号)、《关于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人社字〔2021〕50号)
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政策
1.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2.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五条)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
5.加大招生工作力度。鼓励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由省级教育部门指导有关高职院校在高职分类招生考试中采取自愿报名、单列计划、单独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确保有升学意愿且达到基本培养要求的考生能被录取。退役士兵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由各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鼓励采用情景模拟、问答、才艺展示等方式进行测试。学校可通过联合测试或成绩互认等方法,减轻考生考试负担。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招生宣传动员,发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积极报考;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报名数据,严格开展退役士兵考生资格审核;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退役士兵学员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达到毕业要求的可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符合相关学位授予条件即可取得学位证书;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鼓励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申请就读普通本科高校,具体招生办法由省级教育部门制定。《教育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7号)
6.灵活开展教育教学。就读职业院校的退役士兵学生应建立正式学籍,一般单独编班开展教学;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针对退役士兵需求与特点,优化专业设置。退役士兵入学后采取学分制管理、多元化教学,实行弹性学习时间,鼓励半工半读、工学结合。同时,要坚持“宽进严出”原则,严格培养质量,严把考试考核关口,严肃作风纪律要求,使退役士兵学有所获、学有所成。经过有关复核程序,退役士兵可以免修服役岗位相关专业课程以及公共体育课、军事课等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对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按规定免修相应课程。服役经历可以视作相关岗位实习经历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支持退役士兵学生参加“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退役士兵学员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面向技术技能人才紧缺行业领域,打造针对退役士兵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各地要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领域需求,积极研究编制针对退役士兵的教育项目。对于服役期间有过士官长、班长、士官参谋、专业技师以及支部委员等岗位经验的退役士兵,要给予重点关注,注重发挥示范作用。《教育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7号)
7.“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1)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2)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3)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4)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教育部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0〕8号)
8.实施更大力度激励政策,2021年起“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由目前5000人逐步扩大至8000人,2022年起普通专升本可免试招录退役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毕业生。《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5号)
9.全面落实招生考试政策。(1)优化招生考试方式。鼓励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高职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有关高职学校在高职分类招生考试中采取自愿报名、单列计划、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各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鼓励采用情景模拟、问答、技术技能展示等方式进行测试。(2)落实相关考试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相关专业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退役军人,可以由高职学校按规定予以免试录取。鼓励高职学校通过联合考试或成绩互认等方式,减轻退役军人考试负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职学校退役军人学生招收、培养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0〕16号)
10.灵活确定培养模式。(1)创新培养模式。在标准不降的前提下,根据退役军人学生的学情调研分析结果,为退役军人学生提供个性化、菜单式培养方式,鼓励实施现代学徒制培养、订单培养、定向培养,鼓励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缓解退役军人学生工学矛盾。(2)单独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要求,单独编制适合退役军人学生培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置课程,确保总学时不低于2500,其中集中学习不得低于总学时的40%。退役军人学生可按规定提出转专业、辅修第二专业等。退役军人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3)灵活安排教学进程。退役军人入学后可实行弹性学制、弹性学期、弹性学时,学业年限3—6年。要充分发挥学分制优势,灵活学习时间,支持利用周末、寒暑假、晚间等开展教学。坚持集中教学和分散教学相结合,线下和线上相结合,在校学习和社区(企业)学习、“送教上门”相结合。创新实习管理方式,集中安排实习和学生自主实习相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职学校退役军人学生招收、培养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0〕16号)
11.创新教学管理与评价。(1)做好学分认定积累与转换。将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纳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鼓励退役军人学生参加1+X证书制度试点,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拓展就业本领。对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按规定免修相应课程或减免相应学分。(2)创新学生管理。退役军人学生可单独编班,配足配强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学习时间有保障的退役军人学生,经本人自愿申请,可编入统招生班级培养。鼓励退役军人学生选推“老班长”、党员、立功受奖人员担任学生干部,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担任兼职辅导员,或参与学校军训指导、体育课教学、宿舍管理等。(3)实施多元化考核评价。针对退役军人学生单独设计考核评价方法,积极探索考试与考查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课程结业考试相结合、线上考试与线下考试相结合,对退役军人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多元评价,为退役军人学习提供方便。坚持“宽进严出”原则,修完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普通全日制毕业证书。达到最长修学年限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肄业证或结业证,坚决杜绝“清考”行为。《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职学校退役军人学生招收、培养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0〕16号)
12.推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融合。开展学历继续教育。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各类学历继续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具有高中学历的退役军人接受专科层次继续教育,符合条件的可接受本科层次继续教育;支持具有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历的退役军人接受本科层次继续教育。支持将退役军人纳入“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等项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职学校退役军人学生招收、培养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0〕16号)
13.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坚持就业导向,将就业指导贯穿教育全过程,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定岗、定向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军人充分就业。要加强退役军人创业教育,为他们成功创业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职学校退役军人学生招收、培养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0〕16号)
14.在鼓励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工人、高素质农民等人群和基层在岗群体报考的基础上,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报考。加强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等群体的日常管理,规范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做到合理编班、科学管理,确保学有所获、学有所成。加强对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的统计标识。《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9号)
※学历教育有关具体政策梳理※
1.加分照顾、优先录取。
(1)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省级成招办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同一考生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2015年山东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
(3)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 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
(4)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5)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2.免试入学。
(1)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
(2)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初试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国家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3)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教育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7号)
(4)自2022年起,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大学生士兵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者根据个人意愿入读成人本科。《教育部和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20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20〕485号)
(5)2022年起普通专升本可免试招录退役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毕业生。《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5号)
3.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1)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2)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3)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受助年限: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役的学生,伤具备受助资格。《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附件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实施细则》
(4)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证工作。《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备注:废止的14个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33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哲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专升本)。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单列计划,招生高校及计划安排按照同专业高校推荐考生录取比例上浮10%确定,上浮后录取比例不足40%的按40%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3号):
【招生对象】具有我省户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报考条件】应往届退役大学生士兵(指专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退役人员)均具有报考资格。
【考生资格获得】具有我省户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需于3月18至19日到考试地点所在市的市招生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专科(高职)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应届考生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及专科期间公共外语课语种证明)、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具有山东省辖区户籍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等)。
【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单列计划,招生高校及计划安排按照同专业高校推荐考生录取比例上浮10%确定,上浮后录取比例不足40%的按40%执行。
【投档录取】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要求,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免试升入本科高校相关专业学习,具体办法参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职(专科)学生参军立功退役后专升本工作的通知》(鲁教厅办发〔2016〕8号)执行,即:
①高职(专科)学生参军立功退役后专升本,是指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②参军立功学生退役后符合专升本条件的,应由学生本人及时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山东省高职(专科)学生参军立功退役后专升本确认表》。
③学生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立功受奖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入伍及退出现役相关证明;立功受奖喜报;原服役部队的立功证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证明;部队奖励登记(报告)表。
④学校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对各项材料原件审核无误后,对所有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学校公章。
⑤学生应在专科毕业当年有相同或相近专业专升本招生计划的高校中,申请拟升入高校。
⑥教育厅每年7月统一受理各高校的学生退役后专升本申请材料,经整理汇总审核后,于每年8月将符合条件的升本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和山东省学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统一在《山东省高职(专科)学生参军立功退役后专升本确认表》上签署专升本确认意见,作为参军立功退役学生专升本就学的依据。
⑦学生须根据确认的专升本学校和专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入学的,视为放弃专升本入学资格。
德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鲁公网安备37142402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