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一)特困人员;(二)低保对象;(三)返贫致贫人口;(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五)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六)孤困儿童。
2、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已在医保系统进行标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再救助实行“一单制”、“一站式”结算,出院时,可直接在医疗机构医保窗口结算。
1、《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德政办发〔2022〕11号)
五、办理时限
即时
(一)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孤困儿童、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
(二)医疗再救助。特困人员、孤困儿童、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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