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大家要认识以下行为都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将医保基金视作“唐僧肉”而发生的欺诈骗取行为,最终损害的将是每一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
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人人有责。近年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频发,严重损害基金安全,损害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冒名、挂名等虚假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对于目前的欺诈骗保行为,曾有专家以“点多面广链条长、行为隐秘监管难”来描述,由此可见骗保花样繁多、防不胜防。但总体来看,欺诈骗保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医疗机构,骗保人以从医保基金中获利为目的,利用伪造病历、挂床住院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性质比较恶劣,比如2018年11月,央视曝光沈阳两家民营医院的欺诈骗保案件就属于这类情况。
表现在很多定点药店可以用医保卡购买生活用品,每个参保人或多或少都会参与其中,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定点药店违规经营有关,但也与参保人缺乏维护基金安全的意识以及未能充分理解个人账户资金用途有很大关系。
过度医疗是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医改中一直未能有效解决的“顽疾”。从医保的角度来看,由于医保基金是多数医疗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很多医疗机构会通过分解住院、大处方、过度检查等方式套取医保基金。其性质虽然没有蓄意诈骗恶劣,但却是一种隐秘的让医保基金大量流失的骗保手段。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明确将“骗保”行为纳入刑法诈骗公私财物范围,数额较大将以诈骗罪论处。具体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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