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
现将《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
2021年11月1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公章刻制,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具备从事公章刻制、备案的硬件、软件设施;
(三)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四)具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坐落位置平面图、内部设施平面图以及合法使用证明;
(五)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
(六)承接登记、可疑情况报告、信息报送、档案保管交接以及作废章坯销毁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按照约定作出承诺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申请人不愿做出承诺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和示范文本(附件2),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应当仔细阅读相关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签名确认后向行政许可决定机关递交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全部证明材料。
第九条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收到申请人签名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检查,并填写《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附件3)。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符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接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的检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开展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于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
附件:
1.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3.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附件1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山东省公安厅制
| 申请项目
|
□ 旅馆 □ 公章刻制
|
||||||||||||||||||||||||||||||||
| 单位名称
|
|
详细地址
|
|
经济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性别
|
|
住址
|
|
|||||||||||||||||||||||||||
| 身份证件名称
|
|
身份证件号码
|
|
手机
|
|
||||||||||||||||||||||||||||
| 从业人数
|
|
其中
安保人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成立日期
|
|
||||||||||||||||||||||||||
| 经营信息
|
旅馆业
|
经营面积
|
㎡
|
客房数
|
|
床位数
|
|
星级
|
|
||||||||||||||||||||||||
| 其他
服务性设施
|
|
||||||||||||||||||||||||||||||||
| 公章
刻制业
|
经营面积
|
㎡
|
公章制章
设备种类
|
|
数量(台)
|
|
|||||||||||||||||||||||||||
|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情况
|
□ 是 □ 否
|
||||||||||||||||||||||||||||||||
| 主要股东
|
单位或姓名
|
单位性质(个人国籍)
|
身份证件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
|
出资金额
|
股份所占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管理人员
|
姓 名
|
职务
|
身份证件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保人员
|
|
姓名
|
身份证件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
|
手机
|
||||||||||||||||||||||||||||
| 安保负责人
|
|
|
|
|
|||||||||||||||||||||||||||||
| 其他安保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交材料目录
|
旅馆业
|
□ 申请报告
|
|||||||||||||||||||||||||||||||
| □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
|||||||||||||||||||||||||||||||||
| □ 《营业执照》
|
|||||||||||||||||||||||||||||||||
| □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
|||||||||||||||||||||||||||||||||
| □ 经营场所房间(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有关情况说明并附平面图
|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
|||||||||||||||||||||||||||||||||
| □ 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
| 公章刻制业
|
□ 申请报告
|
||||||||||||||||||||||||||||||||
| □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
|||||||||||||||||||||||||||||||||
| □ 《营业执照》
|
|||||||||||||||||||||||||||||||||
| □ 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
| □ 经营场所坐落位置平面图、内部设施平面图以及合法使用证明
|
|||||||||||||||||||||||||||||||||
| □ 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
|
|||||||||||||||||||||||||||||||||
| □ 承接登记、可疑情况报告、信息报送、档案保管交接以及作废章坯销毁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
|||||||||||||||||||||||||||||||||
| 申请人签名
|
我对上述填写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
签名: 年 月 日
|
||||||||||||||||||||||||||||||||
| 县级公安机关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 许可决定书及许可证发放
|
决定书文号
|
|
许可证编号
|
|
|||||||||||||||||||||||||||||
| 发放情况
|
□ 邮寄送达
|
寄出日期
|
|
||||||||||||||||||||||||||||||
| □ 申请人领取
|
签名及领取日期
|
|
|||||||||||||||||||||||||||||||
| 备注
|
|
||||||||||||||||||||||||||||||||
附件2
公安(分)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住址: 手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法人)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姓名: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手机:
委托代理人姓名: 手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联系人: 手机:
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一)《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笫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第五条: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时,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法定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具备从事公章刻制、备案的硬件、软件设施;
(三)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四)具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2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经营场所坐落位置平面图、内部设施平面图以及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原件2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六)承接登记、可疑情况报告、信息报送、档案保管交接以及作废章坯销毁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原件2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1、
2、
……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作出符合上述法定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文书;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撒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记入行政机关诚信档案系统,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对申请人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申请人承诺内容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有填写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提供的证明材料,承诺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行为;
(五)在未达到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前,不从事经营活动;
(六)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从业规定要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七)上述陈述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八)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故意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各执一份)
附件3
| 公安(分)局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
|||
| 被核查单位名称: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
|||
| 序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结果
|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
|
|
|
|
| 公安派出所核查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县级公安机关核查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
| 被核查单位负责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